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強化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制,遏止業者不法情事再次發生

:::
大氣空氣
108-10-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歷年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監測數據重大不法案件,主要係業者於數據採擷與處理系統安裝模擬程式取代正常監測數據,遭查獲造假,此屬廠商之責,因「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CEMS管理辦法)已規範公私場所經監測設施確認程序後,不得隨意更動數據採擷與處理系統,且應依規定執行監測與連線傳輸作業,不得有不實申報之情事發生,故針對過去違法事件皆有對應之稽查管制措施,環保主管機關已加強查核並據以裁罰。

有關外界關注CEMS管理辦法修訂過程需耗費多時一節,過去8年環保署持續檢討及精進CEMS相關管制措施與擴大管制對象,於108年4月12日完成第1階段CEMS管理辦法修正發布前,已辦理4次CEMS相關法規增修訂作業與2次預告修正CEMS管理辦法,且持續召開專家諮詢會議與研商公聽會議(如附表),並非全無作為。繼第1階段CEMS管理辦法新增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封存與查核比對機制後,環保署將於108年10月底前完成第2階段預告修正CEMS管理辦法草案,持續提升監測數據品質與解析,新增數據採擷與處理系統審查認可制度與訊號平行比對查核措施,落實全時監測管理制度,強化整體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制。

因CEMS管理辦法涉及監測設施與資訊系統等技術性規範,檢討修正過程中需現場勘查排放管道、採樣位置與界面狀況,掌握監測設施之監測原理、安裝位置與操作情形,並就不同製程操作特性,評估監測可行性,協助排除可能干擾因素與監測數據穩定連線傳輸及資訊安全問題;同時,持續研擬新增技術性管制項目,辦理實廠穩定性測試評估作業。因各項技術性管制規範相互關連複雜,需多方確認與完整評估相關技術規定,環保署將持續精進CEMS監測管制工作。

附加檔案:
  1. 附表.pdf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