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利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推動與執行,依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7條第2項規定研擬「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草案,規範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優先規定計有9項,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之懸浮微粒(PM10)、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之懸浮微粒(PM2.5)、臭氧;同時考量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本標準,規定符合本標準之認定原則,將依場所類別及使用特性,減少受管制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未來公告場所應受管制項目將少於本標準草案之9項,減低公告場所未來檢測成本,及法規發布造成之衝擊。
環保署已陸續完成「室內空氣品質管理辦法施行細則」草案、「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草案、「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草案等研商會及公聽會,同時配合未來公告場所應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將推動室內空氣品質上網申報作業系統建置,有關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相關資料,未來將以網路傳輸方式上網申報,以簡政便民。環保署並呼籲公告場所宜儘早準備作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以因應未來實施後,能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環保署表示,本標準草案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刊載於該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hajchen@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