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報載「環評委員下戰帖 主動要審2大案」乙事,環保署表示,開發單位有權決定送審時間,為了補正資料,確實可以提出展延,這並不違法。
環保署表示,依照目前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運作,開發單位所送的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等,會先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初審會,獲致結論後,再提該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簡稱大會)核定或討論。目前經環保署專案小組初審獲致結論之案件,部分須俟小組委員確認後始可提送大會,部分係開發單位對於專案小組初審結論有不同意見,為充分準備相關資料以利向大會委員說明,無法立即排入大會議程。原本5月24日排定了環評大會,但因恰逢內閣改組、署長異動,為讓代署長於大會前先能瞭解環評過程,故延期召開,並非外界所言,配合開發單位,故意拖延環評大會。
有關台塑大煉鋼廠及彰工火力發電廠等2案,環保署表示,台塑大煉鋼廠案該署已發文限期於96年5月31日前提送資料,另彰工火力發電廠則僅同意展延至96年6月15日。至於是否可排入下次大會,則需視下次大會日期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