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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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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0-09-0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環保署於100年9月5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整合環評審查結論、納入總量管制核定分配登記、實施廢水處理設施試車管理等重要機制,以強化國內水污染防治許可管理。

環保署表示,現行「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許可審查辦法)係95年10月16日訂定發布,過去就開發行為應依環評承諾事項如加嚴放流水之管制限值,未能納入許可證管理,造成管制未能一致現象。本次修法即增訂規範環評審查結論涉及水污染防治措施事項,須納入許可證登記,使許可證管理更加完備,後續主管機關稽查如查獲違反環評法規定,依從重處分原則,以違反環評法處分。

另外,對國內污染排放負荷超出水體涵容能力,致水體水質未能符合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河段,環保署目前正研訂總量管制方式,將就總量管制區域內之污染排放源,依總量管制核定分配量,削減污染,進而達到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故本次修法亦同步增訂規範,將涉及水體總量管制之污染分配量及相關規定,納入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登記。

另為確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設施具備足夠功能,本次修法增訂新申請排放許可證(文件)者及申請許可證(文件)展延經主管機關指定者,應進行試車並檢附功能測試合格報告,確認廢(污)水處理設備功能足夠,核發機關始得同意核發或展延許可,亦作為廢(污)水處理設施維持正常操作之重要判定依據。

本次預告相關資料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sjlin@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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