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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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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4-10-0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環保署於104年10月7日訂定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以下稱本辦法),全文共17條。主要配合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水污染防治法,增訂對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除依法處以罰鍰外,並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予以追繳,得「併」追繳受處分人及其他受有利益關係人,其所得利益之法源依據。並明定所得利益得包括積極利益及應支出而未支出或減少支出之消極利益。

環保署參考國內外裁處不法利得之理論與實務見解,以及近年裁處不法利得之實際案例,訂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其訂定之重點包括:「提示主管機關應注意追繳有所得利益之重大違規行為」、「積極利益、消極利益類型及其核算、推估方法」、「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起算日及停止日認定」、「受有利益人之舉證責任」、「專家協審」、「協談機制」等。

前述法規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並歡迎各界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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