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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訂定「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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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7-0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基會 ]

為及早瞭解掌握土壤是否污染,以及釐清業者本身責任,環保署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除已指定公告18類高污染潛勢事業類別之事業,在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應檢具用地的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有關事宜。為提升執行品質,該署於本(96)年7月9日公告「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查作業要點」。

環保署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7日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指定公告的事業時,一併提供「環境場址潛在土壤污染評估辦理事業用地土壤污染檢測參考指引」與「網格法辦理事業用地土壤污染檢測參考指引」等兩項參考指引,以及「土壤污染檢測資料格式、內容及填寫說明」等規範文件,於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頁上,且自中華民國94年1月1日開始實施,迄今已逾兩年。

環保署表示,本次公告「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查作業要點」,為利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指定公告之事業及所在地主管機關,於執行用地土壤污染檢測作業及辦理資料備查時有一致性之執行程序,並將原本之參考指引與規範進行整併,同時更新規範與資料格式內容,期在備查作業之推動與執行上能更為順遂。

環保署再次呼籲,指定公告事業於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有關事宜。若指定公告事業違反前述規定者,將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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