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內容,擬具「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同步另案訂定「公私場所應定期申報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草案,將原逐批公告列管之「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予以整合,以符合本法修正為每季申報之期程規定。
為有效掌握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態並落實本法管制規定,遂參考實務運作經驗,針對本辦法部分條文之申報頻率、相關報表紀錄頻率及引用本法條次內容,進行條文文字修正;另因應申報頻率修正,爰同步訂定公私場所應定期申報固定污染源之公告草案,並明確定義應進行定期申報之污染物排放量規模,以利業者有所依循。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正內容與公私場所現行每季進行排放量申報登錄作業方式一致,地方環保局亦毋須調整查核機制,故不會增加業者及主管機關之作業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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