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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電風扇納入應回收廢棄物之實施日期,延後自96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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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2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為擴大資源回收再利用成效,環保署於去(95)年9月20日已公告將桌扇、立扇、壁扇、窗扇、吊扇、通風扇等裝有輸出功率125W(含)以下交流電動馬達之電風扇納入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範圍,並自96年7月1日起實施,惟該署接獲相關業者公會反映,電風扇銷售旺季為每年7-9月,製造業者與販賣業者通常於每年2月份以前即完成報價及合約簽訂,而電風扇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率係於96年2月16日公告,致業者來不及反映成本,對處於薄利之電風扇製造、輸入業者影響甚鉅;經環保署考量後,爰修正公告將電風扇之開始實施日期延後自96年10月1日起實施,以減輕對業者之衝擊。

環保署指出,「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一之表一有關電風扇之開始實施日期修正公告已詳載於該署環保法規網頁(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各界可逕行上網查看。

環保署表示,自10月1日起,民眾可將前述電風扇交給清潔隊或回收商回收,這些產品的製造或輸入業者也應向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登記、申報營業量(進口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估計實施後的第一年可回收處理電風扇約880萬台(約35,000公噸),希望大家共同來關心資源回收,為我們的環境永續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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