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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底泥管理規定 環保署訂定底泥品質指標管理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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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
100-11-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

為健全全國底泥品質管理機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修法時納入底泥品質指標及管理等相關規定,環保署依該法第六條第六項授權規定,擬訂「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草案,已於100年11月15日踐行預告程序,並於預告日起3日後刊載於該署全球環保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歡迎各界對於該法規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

環保署表示,鑑於土污法修正施行後,於第六條第六項新增底泥品質指標、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授權,以作為比對評估底泥品質狀況、分類管理及限制用途之依據。該署已積極進行相關管制策略研究。而歐美國家在底泥管理策略上發展遠較台灣成熟,以美國為例,美國環保署為向國會報告底泥染概況, 於1980至1999年二十年內共調查國內水體超過五萬個測站, 累積近460萬筆數據,從中建立一套底泥品質篩選方式及不同化學品的篩選基準值,其所需投注之工作及資源相當龐大可見一斑。而台灣至目前為止所掌握國內底泥資料僅約2萬餘筆,因此在參考先進國家之經驗及作法,並納入國內本土環境資料後完成「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草案。

環保署說明,該辦法共三大部分,包括底泥品質指標之項目及指標值、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等,指標項目部分除了常見重金屬、農藥外,有機化合物部分並增加納入多環芳香類、戴奧辛及塑化劑類等。同時在分類管理上,將底泥品質分為三級,依不同等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後續之改善及限制措施,期許透過更積極的底泥管理作為,確保底泥環境安全,保障國人健康不受危害。

為廣徵各界意見,環保署將邀請專家學者、相關公會、產業、政府機關及環保團體辦理研商公聽會,各界如有相關建言者,可於本草案預告期間或公聽會時提出建言,使相關規範更臻完備,共同作好環境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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