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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船舶壓艙水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條第6款規定所稱排洩物質」等2項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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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4-10-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鑑於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恐造成外來生物影響港口國海洋環境生態,並衍生微生物病源入侵危害之疑慮,環保署配合交通部辦理我國船舶壓艙水管理事宜,已於104年10月26日預告「船舶壓艙水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條第6款規定所稱排洩物質」及「我國領海範圍內為船舶壓艙水禁止交換海洋管制區及其污染管制措施」2項草案。

環保署表示,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已於93年通過「2004年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2004),該公約將於達生效門檻(30個IMO會員國簽字承諾,且船舶登記載重噸位超過全世界總噸位的百分之35)後12個月正式生效,目前尚未達生效門檻。我國為與國際同步實施該公約,行政院104年2月11日召開「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國際公約問題與處理作法」協商會議,依會議結論交通部已於104年8月20日公告採行「2004年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約」規定,施行日期由該部依據該公約生效日另定之。

環保署表示,為依前述會議結論配合交通部辦理我國船舶壓艙水管理事宜,該署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條第6項規定,公告「船舶壓艙水」為該法所稱排洩物質;及依據該法第8條第2項與第8條第3項規定,公告我國領海範圍內為船舶壓艙水禁止交換海洋管制區及其污染管制措施。本案預告資料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cpteeng@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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