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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訂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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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
101-07-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

為加強我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之管制,完備污染場址危害性評估方法,環保署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12條第11項及第14條第5項規定,訂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草案,並於101年7月2日進行預告程序,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予該署作為修法參考。

環保署說明,檢討目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辦法」及「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執行多年之成效,為使場址之列管更具有風險評估之精神,並符合土污法評估要件,基於前二項法令之評估目的相近,故進行相關法令整合,訂定本辦法,內容包括:污染影響潛勢評估方法與評估作業內容、調整控制場址公告為整治場址之條件、處理等級評定排定之優先順序、主管機關基金支應順序之調整等。

環保署表示,污染場址列管關係到不同污染程度之場址能否被妥善管制與處理,而場址處理等級評定方法關係到土污基金之運用,本辦法訂定後,可將現行初步評估辦法僅以污染物濃度為主要評估內容,且擴增入風險評估概念進行評估因子修正,將使我國污染場址管理方式,更有風險評估精神,同時場址之列管及土污基金運用更符合實際狀況與需求。

環保署進一步表示,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資料將於預告修正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環保法規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歡迎各界於預告次日起14日內提供審查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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