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發布「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環保署105年5月19日發布「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明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常駐、專職與應執行之業務,並規定應事前設置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同時明確業者及專責人員之處罰要件,以強化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管理。
環保署表示,「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係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訂定,共計28條。主要重點為規範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規模與條件、員工人數50人以下,負責人得兼任專責人員;專責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時間內常駐現場,並應專職執行所定之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與污染防治無關之工作,另應事前設置代理人,以因應專責人員因故無法執行業務、異動或離職時,仍可正常運作廢(污)水之管理。同時就未依法執行所定業務,將影響廢(污)水處理操作之重要業務,列為處罰之條件,以督促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確實執行水污染防治業務及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
另「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係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4項規定訂定,共計5條。主要規範違規情節對應之罰鍰額度及減輕處罰要件,使主管機關裁處罰鍰符合比例原則,及鼓勵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積極從事正當業務及勇於檢舉不法。如曾參與依水污法應受處分之行為,而向主管機關揭露或司法機關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主管機關查獲前已自行補正或採取改善措施,或稽查配合度良好者,得減輕計算後罰鍰額度之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
環保署強調,經由本次2個法令的訂定,可使業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重視及落實水污染防治業務,更加用心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有助於環境水體保護,促使水體水質日益潔淨,提供民眾舒適的水岸環境。
環保署表示,本次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x)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