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的變遷與科技高度的發展,衍生出許多環境污染問題,近年來重金屬污染問題備受國際矚目,因此我國亦必須重視重金屬之污染問題。我國於81年11月30日發布「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範廢棄物焚化爐一般空氣污染物(CO、SOX、NOX、HCL等)及重金屬(鉛、鎘、汞)之排放。然該標準重金屬排放標準值發布迄今已十餘年,並未檢討或修訂,隨著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技術之進步,重金屬排放之風險繼戴奧辛後,亦為各界所關注,故環保署參考國外其他國家之管制情形及國內現有廢棄物焚化爐重金屬實際檢測結果,修正該排放標準並加嚴廢棄物焚化爐之重金屬(鉛、鎘、汞)管制值。
環保署指出,此次廢棄物焚化爐重金屬修正之重點有六部分,第一部分為將現行「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關於重金屬排放標準之分類由原來區分為一般廢棄物焚化爐處理量<2公噸/小時、處理量2-10公噸/小時、處理量≧10公噸/小時及事業廢棄物焚化爐處理量<400公斤/小時、處理量≧400公斤/小時等,擬比照戴奧辛管制標準模式,修正分為處理量³4.0公噸/小時及處理量<4.0公噸/小時焚化爐兩大類。第二部分為加嚴鉛、鎘、汞之排放標準約為現行標準之十分之一,汞由現行之0.3~0.7mg/Nm3加嚴為0.05~0.1mg/Nm3;鎘由現行之0.3~0.7mg/Nm3加嚴為0.02~0.04mg/Nm3;鉛由現行之2~7mg/Nm3加嚴為0.2~0.5mg/Nm3。第三部分為修正含氧量基準,由原先之10﹪修為11﹪,與「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及「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一致。第四部分為將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納入本標準管制。第五部分為本標準之修正條文實施日期,考量業者因應改善時間,96年1月1日前設立者,自96年7月1日實施,96年1月1日以後設立者,自96年1月1日實施。第六部分為刪除第九條有關採樣及測定方法之規定,回歸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之規定不再重複。
環保署表示,「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業於95年12月25 日修正發布,於96年1月1日前設立之棄物焚化爐,將自96年7月1日須符合此一加嚴規定。環保署呼籲廢棄物焚化爐業者應儘速落實進料管制與加強設備操作維護,以符合修訂後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