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國內掩埋場設置極為不易,加上國際上垃圾焚化底渣再利用技術已成熟,配合零廢棄政策,環保署於4月1日邀集各縣市政府,說明日前奉行政院核定之「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灰渣再利用廠及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內容及相關配合推動事宜,未來環保署將擴大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垃圾焚化底渣再利用,以期達到民國98年底渣再利用率達到百分之八十目標。
環保署表示,以往大型都市垃圾焚化爐所產出之底渣都是用衛生掩埋方式處理,為協助地方政府解決焚化底渣最終處置問題,該署從90年5月起,依據行政院核定「鼓勵公民營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補助地方政府,依據促參法與民間廠商合作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底渣掩埋場,並擴大二倍容量收受不可燃一般事業廢棄物,以同時解決國內事業廢棄物問題。當時預計在國內推動設置10到12個掩埋場,但計畫推動過程並不順利,包括台北縣安坑場及新竹縣橫山場,均遭當地民眾強烈抗爭而無法如期動工興建。
九十一年七月起環保署將灰渣再利用納入計畫推動範圍,補助預定設置掩埋場的地方政府,招商辦理底渣再利用。其中台北縣政府首先配合辦理最具成效,從92年1月起至目前為止,已有28萬公噸焚化爐底渣成功再利用作為道路工程級配及管溝回填料等工程用途,目前該縣三座垃圾焚化廠所產生的底渣,均已用再利用方式處理,大大解決國內底渣去處問題。
環保署表示,一般民眾常對焚化底渣可能含有害物質存疑,事實上垃圾焚化爐飛灰所含重金屬較多,底渣所含重金屬則極少,通常在標準範圍內。這些經檢測符合重金屬管制標準的底渣,經過磁選、篩分等處理程序後,除可獲得鐵金屬、非鐵金屬等有價物質外,再經研磨篩分及加藥穩定等程序後,即可作為工程級配用料。國內外相關研究亦顯示,這些材料可作為道路底層基層、製磚、水泥替代料等用途。先進國家早已廣泛作為路基、覆土、堤防等材料,以歐洲國家為例,底渣再利用率平均達六成,丹麥及荷蘭更高達九成,因此國內底渣目前大部分仍以掩埋方式處理,十分可惜。
環保署有鑑國內外對焚化底渣再利用技術已相當成熟,因此決定修正前述設置計畫,自今年起擴大再利用辦理規模,協助產出垃圾焚化灰渣之縣市政府進行再利用工作。環保署並訂定中程目標,底渣每年再利用量將從民國92年10萬公噸(再利用率12%)提昇到民國98年72萬公噸(再利用率80%)。而在再利用產品流向追蹤方面,環保署也將與地方政府專案進行查核,以解除民眾對底渣再利用是否會對環境有影響之顧慮。
這項修正計畫於94年3月9日奉行政院核定,未立計畫順利推動,環保署於94年4月1日召集各縣市環保局就計畫推動相關事宜進行會商,各縣市基本上支持但希望就再利用產品後端使用流向查核部份,能建立更明確作業規範,以作為查核依循,另也對補助金額及機制提出建議。
環保署表示,有關再利用產品後端使用流向查核部份,今年已委託工研院,依據去(93)年實地查核作業之結果,訂定更詳細作業規定,另由於本計劃提供補助分配額度有限,有興趣配合推動計畫之縣市,環保署要求在4月30日以前提出,環保署將進行審查之後決定補助縣市及分配額度。
環保署強調,未來我國垃圾焚化底渣去處,將不再完全依賴興建掩埋場而係予以回收再利用,我國推動零廢棄目標,也將邁向一個新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