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政策實施期間部分列管業者提出公告實施前已販售之指定電池有產品銷售期長、流向不易掌控之問題,環保署於權衡政策需要及業者困難情形下,考量對於公告實施前已販售之既有商品,主管機關於98年9月1日前至販賣場所第一次稽查發現未依規定標示之指定電池,主管機關得要求販賣業於當日將產品下架,於完成產品改正後始得販賣、贈送;另製造、輸入業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10 日內完成上述指定電池之改正,逾期未改正,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分。另附指定電池物品製造業之定義亦於本次修正草案公告事項一中明確納入「於物品製造、輸入後加工,使其成為附指定電池物品之業者」,以確立責任規範。
環保署表示「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第一項、第十六項、第十七項修正草案已詳載於該署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網址:http://w3.epa.goc.tw/epalaw),各界對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疑義,可於草案預告期間或公聽會時提出。
環保署指出,有鑑於汞對於環境及人體健康的危害,參考歐盟電池指令規範,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公告「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限制製造、輸入及販賣汞含量超過標準值之乾電池。截至96年8月7日為止,已有145家業者製造、輸入之1,125式指定電池已取得環保署核發之乾電池汞含量確認文件。自政策實施至96年6月止,各縣市環保局至指定電池及附指定電池之販賣場所稽查,發現違規產品比率已逐漸降低,且至目前為止尚未發現未依規定進行標示之產品,顯示本政策實施,已有效導引乾電池之製造走向低汞、低污染之設計,並管制走私及夾帶進口之劣質電池於國內市場流通。
本公告規定標示之目的係藉此促使消費者購買低污染的指定電池,以擴大執行成果,為解決政策實施以來,業者反應對於公告實施前已販售之既有商品於行銷管道中無法完全掌握流向進行標示之困難,爰修正本公告。
環保署說,依公告規定,製造、輸入業應於98年9月1日前全數完成指定電池的標示,該署後續將加強消費者之教育宣導。本次修正公告雖然增加了改正機會,製造、輸入業者亦應儘可能及早完成產品之標示,以免因產品標示不全而致影響銷售,而消費者於選購電池時,仍應優先購買有標示「本產品電池汞含量符合環保署規定」的產品,共同為環保盡一分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