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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訂定「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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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06-11-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環保署於106年7月10日預告「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統一調度辦法」60日,經評估草案預告後及106年7月26日研商會之各界意見,故調整草案名稱及內容。本次為第2次預告「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公告事項草案。

環保署表示,經評估各界及研商會意見後,酌調整草案內容,重要調整包括:

一、限縮調度範圍,原「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統一調度辦法」原調度辦法係調度現有廢棄物處理設施(包括掩埋場焚化廠等),改為僅調度為焚化廠,同步修正法規名稱為「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

二、為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9項規定必要時適用情形,刪除中央要求每年10月底前提報一般廢棄物清理資料規範。

三、為簡化行政作業,刪除中央要求每年1月20日前網路申報、更正資料及每日申報規範。

四、訂定中央調度原則,刪除優先調度對象,改為綜合評估現有大型焚化廠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廠量、操作營運狀況、剩餘處理容量、一般廢棄物清運距離、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執行情形及相關資料後,原則按上年度全國平均每人每日垃圾清運量,扣除轄內環保設施可處理一般廢棄物數量及其他直轄市、縣(市)協助處理之數量而為調度。

五、為要求無或未營運垃圾焚化廠縣要做好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和有現有大型焚化廠設施之縣市建立完善之廢棄物處理機制,如有不符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調度,且申請調度機關之調度數量採逐年遞減方式,係以全國垃圾平均值扣除已有去處數量後並以每年2%數量遞減。

六、規範焚化後之灰渣或焚化再生粒料回運比率,由申請調度機關及被調度機關自行協商;如焚化再生粒料再利用管道受阻,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協處。

七、刪除公務員懲戒規定。

後續環保署將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該辦法預計於106年11月底發布。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14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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