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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電池標示管制,自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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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1-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環保署於95年9月1日公告實施「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管制錳鋅及非鈕扣型鹼錳乾電池(以下簡稱指定電池)之汞含量,均應低於管制規定(5ppm),且需取得「乾電池汞含量確認文件」始得製造、輸入及販賣。截至10月31日止,全國總計稽查家數達11,471家,其中31家販賣業者販賣無確認文件之指定電池,遭處以新台幣1千2百元至1千6百元罰鍰。依該公告規定,95年12月1日以後於市面銷售之指定電池,應於指定電池或附指定電池物品之包裝明顯處,標示「本產品電池汞含量符合環保署規定」文字及確認文件字號,環保署將95年12月1日起加強稽查指定電池之標示情形,製造、輸入業者若違反規定將處以新台幣6萬至30萬元罰鍰。

環保署表示,自政策實施至今,列管指定電池之販賣業計38,082家,製造、輸入業共計405家。截至10月31日止,共計稽查11,471列管對象,其中販賣業稽查11,300家,占列管家數30%;製造、輸入業稽查171家,占列管家數42%,總計稽查指定電池63,246式、附指定電池物品2,003件。而31家違規業者中計有45式產品不符合規定,分析不符合規定的指定乾電池產品中以附指定電池產品達28件較高,佔告發比例62%,而知名的遠東百貨公司、全家便利商店、統一超商、中日超商、美華泰流行生活館及燦坤實業有限公司亦因販賣之乾電池或玩具產品所附之乾電池無確認文件而遭開罰單。

環保署表示,由於我國每年使用之指定電池達9,600公噸,約4億顆3號電池,單靠行政稽查管制力有未逮,因此,要求指定電池製造、輸入業者自95年12月1日起於市面銷售已取得確認文件之指定電池,應於指定電池或附指定電池物品之包裝明顯處—如指定電池之背卡或收縮膜或附指定電池物品之外包裝處進行標示(標示範例詳註2) ,且標示字體長寬不得小於○‧三公分。此一標示規定先要求95年12月1日後始於市面銷售之指定電池,至於所有指定電池之標示則將於96年9月1日起實施,消費者於選購電池時,仍可優先購買有標示「本產品電池汞含量符合環保署規定」的產品,共同為環保盡一分心力。

環保署提醒民眾於賣場選購乾電池時不應只有考慮價格問題,應購買對人體健康不會產生危害,且對環境較為友善的乾電池。來路不明或低電量的乾電池污染性高,不僅電量不足,還有可能滲漏腐蝕性液體損壞電器,消費者若購買使用可能會得不償失,這些劣質電池大部分含汞量過高且具高污染性,不僅影響消費者權益,也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若消費者使用後未善加分類回收,更會嚴重影響環境。

環保署呼籲,民眾若發現有販賣可疑的乾電池之情形者,可提供乾電池的品牌名稱、製造國、型式、規格及進口商公司名稱等資料,向環保署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檢舉。另外,電池產品使用完畢後,為避免造成環境之危害,應將電池回收,可選擇將電池送至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清潔及化妝品零售店、無線通信器材零售店、攝影器材零售店等設有電池回收筒之集中回收點辦理回收,或是交由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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