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進一步鼓勵業者致力於氮氧化物污染物減量,於97年8月5日公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增加對裝(設)置選擇觸媒還原(SCR)設備,排放氮氧化物濃度低於40ppm,或其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低於排放標準值、環境影響評估排放濃度承諾值百分之80者,給予6折優惠,實施後至少有38家公私場所適用,增加投資SCR操作成本,使其防制效率自70﹪提昇至90﹪,將每年氮氧化物排放量79,700公噸,降低為63,131公噸,預估每年削減氮氧化物排放量達1萬6千餘公噸。
環保署表示,為提高業者改善之誘因,減少氮氧化物排放量,現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使用「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之固定污染源,如果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低於100ppm,或者氮氧化物濃度比現行排放標準值低50%以上,而且該污染源排放量占全廠總排放量30%以上者,給予8折優惠,最高折扣可達4折,如排放濃度低於50ppm,則該污染源排放量得以9折計算,對做得愈好,給予折扣愈高,相對繳費愈少的鼓勵。
鑒於目前去除氮氧化物最有效的控制設備為選擇觸媒還原(SCR)設備,可將控制效率自70﹪提升至90%,但所需設置及操作成本較高,每年約增加1仟餘多萬元處理成本,因此對裝設選擇觸媒還原(SCR)設備,排放氮氧化物濃度低於40ppm,且低於排放標準或環境影響評估排放濃度承諾值百分之80者,再給予6折優惠,以提高業者改善誘因,同時達到減少氮氧化物排放量,符合利用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經濟誘因,達改善空氣品質之目的。
環保署呼籲本項規定自97年10月1日起適用,主要係配合第4季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時間,請公私場所應擅用本項利多,強化氮氧化物減量排放工作,善盡產業保護環境責任,並提升產業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