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95年4月17日公告修正「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將光碟片及行動電話納為「資源」,即日起家中不要的廢光碟片和行動電話,必須分類為「資源」交由清潔隊資源回收車回收,不可混入垃圾中丟入垃圾車,若經清潔隊勸導後仍執意丟入垃圾車中,將被處新臺幣1,200至6,000元罰鍰。
光碟片的主要材質為聚碳酸酯(Polycarbonate, PC)的高級塑料,其上鍍有金、銀等貴重金屬反射層,其再利用方式係將光碟片上的金屬層拋光後,分別回收PC塑膠及貴重金屬,回收後之貴重金屬可進一步予以純化再利用,PC塑膠二次料,則可用於製造資訊及電氣機械外殼、照明燈罩、電子構造零件;行動電話的再利用方式,則為拆解後分別回收塑膠機殼及電路板,並提煉電路板上的貴重金屬。國內外皆已有成熟的處理技術。
環保署估計,將廢光碟片及行動電話公告為「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後,每年清潔隊廢光碟片的回收量約為240公噸(相當於1400萬片),廢行動電話的回收量約為32公噸(相當於21萬支)。目前廢光碟片及廢行動電話處理業者,其處理餘裕量足可處理公告回收後的回收量,後續處理再利用管道並無問題。
環保署表示,由於光碟片及行動電話係屬新增之資源分類項目,為免宣導不足逕行處罰引發民怨,將請各縣市環保局加強宣導,對於未將光碟片及行動電話分類為資源之民眾、社區、機關、學校等一般垃圾排出對象,於95年7月1日前,依執行及宣導進度,得採行稽查勸導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