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管理,環境部於115年3月24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本次修正針對情節重大的違規者,其許可審查有2個修正重點,包括增列縮短許可證(文件)展延效期,以及限縮廢水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等規定,以守護水體品質。
環境部說明事業或污水下水道之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間為5年,許可有效期間內,如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屬繞流排放、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與設備不足或未維持正常操作等重大違規者,規範限縮其許可有效期間不得超過3年,且展延後辦理變更者,有效期間不得重新起算。
針對河川污染指數(RPI)偏高的受損水體,環境部加嚴該水體排放管理,如事業原廢(污)水含與河川污染指數相關之水質項目,且於許可有效期間內,有處理設施功能與設備不足,或繞流排放且有處理設施未正常操作等違反本法規定者,將限縮許可登記之廢(污)水每日最大產生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至原核准量之80%以下,並自核准之日起3年內不得變更增加,以降低河川污染,使污染水體有改善機會。
環境部強調,本次修正係強化許可證(文件)管理,促使業者提升守法意識及維護水體環境。如業者之許可證(文件)經限縮展延效期或限縮核准廢(污)水每日最大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後,於許可有效期間內未再有重大違規之情形,仍得恢復原展延5年效期以及生產或服務規模。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