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公司所提「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及「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變更內容對照表」,於今(8月27)日經環保署環評委員會第170次會議審核修正通過。
環保署說明,「台灣電力公司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早於84年6月28日即已通過環評審查,依法該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設施即可開始興建,惟該案逾3年仍未實施開發行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規定,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審。另外台電公司亦配合「建築技術規則」修正,縮小貯存面積及容量,將原規劃貯放8448組用過核燃料束之貯存設施,縮減規模為1680組,其餘仍由廠內使用中之濕式貯存池改裝貯存,併案提出變更內容對照表。
本案於94年開始審查,歷經9次專案小組及提過3次委員會討論,對於本案相關之地質安全評估、意外因應、由溼式貯存轉成乾式貯存操作安全性等進行諸多討論。本案於專案小組第9次會議審查時,台電公司對上述事項皆已提出相關說明,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經10個分組的詳細審查,結論為對本案核能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可以接受」,該小組會議結論建議本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及變更內容對照表審核修正通過。環保署將本案提於97年8月27日環評委員會第170次會議討論。
本次環評委員會中,有眾多關心核能之環保團體及當地居民列席陳述意見。環保團體及居民之意見,主要為反對核能電廠及擔心核安問題。本次環評委員會除照專案小組審查會結論審核修正通過外,並已參酌環保團體及當地居民關心事項增列3點結論包括:一、就核能安全及健康風險之議題請開發單位、地方政府及相關部會推薦專家組成專家會議,對爭議問題先形成專業共識,供後續決策機制參考。二、開發單位應依承諾用過核燃料應於本計畫設施使用40年後移出,且本中期貯存設施不得轉作最終處置場所。三、本署將比照核四廠成立監督委員會對核一廠進行監督。此外,附帶建議請台電公司就本計畫百公尺外鄰近民宅積極進行收購。
環保署強調,本案將加強後續監督工作,並促請開發單位落實資訊公開化及透明化,並依審查結論確實辦理,避免附近居民之不安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