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加強應回收廢容器的清理作業,已於96年2月5日修正發布「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並自發布日起施行。環保署表示,應回收廢容器的回收、處理業者從事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工作時,均應符合該法相關規定,以加強污染防治及回收再利用等作業,促進環境衛生及資源永續利用。
環保署指出,「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自91年9月11日發布實施以來並未修正。本次除對現行規定的疑義予以檢討修正外,亦針對應回收廢容器於回收、貯存、清除、處理階段,較容易產生污染情事的作業或方法,加強相關污染防治的設施或措施;同時強化應回收廢容器的處理方法,以達到資源回收再利用的目的。
環保署表示,該法本次修正的重點,在於通盤檢討修正相關專用名詞的定義,以使廢棄物清理的名詞定義明確及趨於一致;並增訂貯存場(廠)區及壓縮打包作業場地等相關污染防治設備或措施、農藥廢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經處理衍生廢(污)水的污染防治設施等規定,以加強相關污染防治作業;另明定應回收廢容器經處理產生的可再利用物質,應依再利用相關規定進行再利用。
此外,為避免因該法的修正發布,直接對目前已從事應回收廢容器回收、處理業務的業者造成衝擊,因此給予相關業者6個月的改善緩衝期限,以保障其權益。
環保署表示,該法已詳載於該署網頁(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可自行上網查閱。該署也再次呼籲業者,應依該法規定從事應回收廢容器的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工作,以維護環境整潔,並促進資源回收及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