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持續提升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成效,已於103年12月18日修正發布「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藉由強化管理,確保業者從事回收處理業務時,能維護環境品質,並調整、簡化辦理程序,以提升行政效率。
本次辦法修正重點包括明定應辦理登記的業者範圍,若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只回收貯存而無拆解行為者,不論其場所土地面積大小,均應辦理登記。而為確認處理業的處理成效,登記及審查改採設置及試運轉二階段作業,其中核准設置的有效期限為3年。另增列申請登記時的應備文件以及調整變更申請之規定,以強化對於業者實際運作情形的掌握及管理。
環保署表示,為簡化程序與提高辦理時效,對於政府機關已建立資訊系統可供查詢的資料文件,業者無須另行檢附,簡化申請應備文件。此外,明確規範對於無須辦理現勘作業的申請案,其審查期限縮短為30天,提升行政機關審查時效。
環保署提醒,本辦法修正前已設立且未登記的廢機動車輛回收業,應於生效後6個月內申請登記;另外,配合本辦法修正新增的登記文件,既設已取得登記證的回收處理業者,應於本辦法生效後1年內完成變更登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