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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第2次預告修正「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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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7-08-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自82年起陸續公告第1批至第4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包括各行業鍋爐、廢棄物焚化程序、水泥業、鋼鐵冶煉業、石化業及紙漿業等對象,已納管全國112家公私場所及326根次排放管道,並已掌握全國固定污染源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量約73%以上。為擴大掌握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及監測項目,使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制作業具一致性,環保署已於106年7月10日預告修正「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並於106年9月20、26及27日召開4場次研商公聽會,廣泛收集各界意見,並再次於107年8月20日預告修正草案,環保署歡迎各界提供意見。

針對第2批及第4批廢棄物焚化程序新增二氧化硫監測項目,並將鋼鐵冶煉業金屬軋造程序、廢氣燃燒塔、光電業、膠帶業、半導體業及環評承諾對象增訂納入第5批管制,預計可增加納管全國約100家以上公私場所及近500根次排放管道與廢氣燃燒塔,可掌握全國固定污染源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量約76%以上,以及各行業製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促使公私場所落實執行固定污染源監測作業,完備整體管理制度。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yueshih.chen@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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