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立報12月31日刊載朱玉璽君「建國百年前 自然海岸淪亡」的文章,因部分內容涉及誤導式陳述與質疑,特就涉及環評部分澄清,敬請貴報本於媒體平衡報導之精神,將全文照登,以澄清事實:
一、對於文中指稱「環評過程草率」,說明如下:
(一)台26線安朔至港口段公路早於91年通過環評審查,公路總局為了避免影響阿塱壹古道及沿途珍貴的自然海岸之原始風貌,就原計畫之牡丹鼻岬角及觀音鼻岬角路段,將原先沿濱海規劃之路段,改往靠山側施作隧道方式進行,保留海岸線自然狀態,此外大部分路段改以隧道並縮減路寬,大幅減少對棲地切割,進而保留自然生態環境。環保署環評委員會認為本變更案相較於原計畫,已減輕對生態及景觀的影響,因此通過本變更案環評審查,此階段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無開發與否之否決權。公路總局變更原台26線環評審查已通過的路線,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再次審查通過其變更案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目的都是為了保護此地沿岸珍貴的海岸生態及古道。
(二)本變更案曾二度由環評委員會大會退回專案小組,並曾辦理新任環評委員之現地勘察,再就阿朗壹古道及自然環境衝擊詳予討論。案經6次專案小組討論後建議通過本變更案環評審查,遂第三度提環評委員會大會審核修正通過。一般而言,非常少數的環評案件是會三次提委員會大會討論才通過的,足見環評委員會對本案已審慎審查、充分討論。
(三)本變更案除作者關心的自然海岸外,對於大眾關心的議題均已審慎考量、討論,並逐一針對各項環境議題進行把關,因此環評委員會要求開發單位(交通部公路總局)此段道路設計應以穿越性車流之功能規劃,沿途不得設置供車輛使用人遊玩停留之停車設施,並請臺東縣政府、屏東縣政府於本變更案範圍內之道路劃設禁止暫停紅線及進行相關管制,以避免引進車流、人流對阿塱壹古道及沿線珍貴 自然海岸生態造成衝擊。此外,尚包括施工期間開發單位應成立監督委員會,對於施工安全、湧水、生態、景觀及文化資產等議題進行監督,相關調查及監測資料應公開,建立為期10年路線附近之生態景觀及地形地貌變化航測資料,採取減低視覺衝擊之措施,施工前再確認生態保育措施,文化資產保護計畫與人工養灘計畫之可行性和地質安全等,文中的指稱並非事實。
二、有關「環保署在未屏東縣政府出席之下,就貿然於12月1日通過台26線的環評,全然漠視屏東縣政府事先行文環保署,說明阿塱壹古道自然地景極具保存價值的訴求」,說明如下:
(一)本變更案共召開6次專案小組審查會,歷次會議均有通知屏東縣政府,但該府皆未出席會議,亦未提出該府意見,但是作者卻對屏東縣政府對6次專案小組審查會未派員出席的實情避而不談。
(二)屏東縣政府於今年環評委員會大會最後一次最後一次討論本變更案前夕,來函提供地質、海洋生態背景學者辦理阿朗壹古道實地現勘的紀錄。環保署十分重視,將所送資料併提委員會該次大會委員討論時參考,作者指稱本署漠視屏東縣政府訴求的內容係未經瞭解或查證之不實指責。
(三)依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一般性開發計畫認定基準第三點規定,「變更案」提報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核定時,僅就專案小組審查結果加以確認,不請開發單位列席簡報及說明。所以依規定及慣例亦未邀請縣(市)政府或相關機關參加,因屏東縣政府未曾於本變更案6次專案小組環評審查會出席或表示意見,亦未曾告知環保署參與環評委員會之意願,環保署自無從衡酌有邀請屏東縣政府參加環評委員會的必要。且屏東縣政府亦為環境影響評估法之地方主管機關,應知審查意見須即早提出,俾開發單位確實處理及因應,以避免造成行政延宕。
三、對於文中評論「環評依然為開發單位背書護航、甘願擔任橡皮圖章,嚴重背離環境保護的職責」,環保署認為民主開放社會的可貴,是資訊公開,言論自由,但大家要相互尊重對方的立場與主張,更重要的是要「誠實」與「據實」發言,並且不要用「己見」來混淆「事實」,若因審查結果與個人環保主張或立場有程度上的不同,就否定環保署的存在價值,且否定環評專業審查,或對環保署做悖離事實的指責,並不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