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5年7月6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為使水質水量自動監測即時數據全面資訊公開,提高畜牧糞尿資源化之效益,及簡化相關管理及審查程序,有必要修正現行沼液沼渣肥分使用管理、自動監測(視)設施管理,及其他管理規定。
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畜牧業糞尿曝氣處理後及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之經營管理業者產生之沼液、沼渣可作為農地肥分使用,並增訂農地之定義,以符實務。
二、基於實務經驗及減輕畜牧業者檢測之負擔,以具污染監控、施灌成分實質意義之項目,修正沼液沼渣、施灌農地上下游地下水水質背景值及農地土壤品質檢測項目。
三、因應政府資訊公開及環保團體訴求監測紀錄值應全數即時連線傳輸,現行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1,500CMD以上且未達5,000CMD之事業,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傳輸,刪除原得以設置顯示看板替代連線傳輸設施之規定。
四、簡化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行政作業程序。刪除辦理許可證(文件)規定,以完成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確認報告書為管制依據;增訂自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起,措施說明書及確認報告書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五、新增洗腎診所應於營運前,檢具廢(污)水管理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管理規定,並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檢測申報。
環保署強調,藉由自動監測(視)設施的運用,將使事業水量、水質之自動監測即時數據公開透明,並藉由簡化沼液沼渣農地肥分管理規定,降低畜牧業負擔,將提高執行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執行之意願,以促進水體清潔。
有關本次預告修正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x),或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環保法規」網頁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