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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減碳為核心 穩健推動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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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
112-12-23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有關媒體報導靠碳交易拚淨零本末倒置一事,環境部特別強調,「氣候變遷因應法」於今年2月15日公布施行後,已建立多元工具促進實質減碳,以碳費徵收機制為主,並搭配自願減量誘因,讓碳排放有價化,各界攜手合作,務實減碳,邁向淨零。

環境部表示,明年起碳費徵收對象的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就會被納入計價,相關子法刻正緊鑼密鼓研議中,徵收制度設計亦搭配多元工具,包括碳交易制度讓減量誘因擴散到更多對象,亦屬碳定價一環。該部已多次對外強調,利用碳交易手段來抵減是最後手段,因此有關臺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碳交所)目前啟動的國外碳權交易,不能抵減碳費,僅能做為自願性碳中和使用,並且於今年11月底與碳交所就營業細則等交換意見,並提供「臺灣碳權交易所辦理非屬氣候變遷因應法所定之國外減量額度上架參考指引」,期使上架之國際碳權符合品質與安全性之要求。因此我國係穩健推動碳交易,不會對趁機漂綠的業者大開方便之門。

環境部表示,該部提供碳交所國外減量額度上架參考指引,主要遵循國際間對於自願性碳市場各項原則,上架的國際減量專案額度挑選,應於執行、審核過程可量測 (Measurable)、可報告 (Reportable)、可查證 (Verifiable)之 MRV與確保外加性、保守性、避免環境危害、避免重複計算等原則,同時確保每單位皆為分配有唯一編碼或序號之碳信用額度,以及符合如永續發展目標(SDG)、其他國際評級機構、國際官方或非官方機構對於碳信用品質之標準。此外亦建議上架之國際減量專案應充分且詳細揭露專案資訊以達公開透明之標準;並提醒買方於交易前應釐清自身購買國外減量額度之需求,並就國際減量專案負盡職調查之責,及充分理解國外減量額度之來源及用途,包括所取得之額度無法抵扣我國碳費。

近日也有企業關心為何目前在碳交所購買的國際減量額度不能用來抵CBAM,也不能抵我國碳費。環境部說明:歐盟CBAM 與歐盟總量管制排放交易(EU ETS )相連結,EU ETS 已不允許購買自願性減量額度(碳權)來折抵,今年公布的CBAM條文也明定可扣抵的是碳費、碳稅或總量管制排放交易機制下繳交的費用,因此不論在哪個交易平台所購買的自願性碳權都不能抵CBAM。

至於為何不能抵我國碳費,環境部表示,碳交易取得的減量額度只能作為碳抵換,且應以我國國內的減量額度為優先,才有助於我國實質減量。當然減量工作必須要國際合作,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7條亦訂有使用國外減量額度可以有一定比例扣抵碳費的規定,但此議題涉及巴黎協定第六條,今年COP 28對於其中6.2條及6.4條有關國際轉移減量成果(ITMOs)國家間合作方法及登錄規則等尚未達成最後共識。環境部將持續關注,納入後續法規研訂。

有關媒體關心碳交所上架國際減量資訊公開一節,環境部表示,目前碳交所進行的國際減量專案並非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執行,但環境部正研擬「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草案,未來依氣候法上架的國內減量額度持有、交易或拍賣、成交、使用註銷等各個階段均應充分進行資訊公開揭露,促使減量額度之交易、拍賣及使用註銷過程公開透明,可供公眾檢視事業具體減量情形,後續環境部亦將就資訊公開事宜與碳交所研議。環境部再次強調,碳交易是促進多元減碳不可或缺的一環,該部辦理相關工作時,仍將秉持國內實質減碳優先,以穩健邁向淨零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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