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環保署修正發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

:::
土壤及地下水
106-03-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環保署檢討歷年工業區土壤及地下水檢測申報備查作業執行情形,為簡化檢測申報備查作業程序、有效掌握基線資料發揮污染預警功效及強化檢測異常通報處理,遂修正發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並自106年3月9日實施。

環保署表示,為利各級環保機關掌握我國具事業集中特性區位之土壤、地下水監測結果及污染潛勢資訊,俾作預防因應,環保署前於100年1月13日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6條第4項之授權,發布施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

環保署指出,本次修正增訂各項申報、資料檢視及補正時限規定,並刪除部分審核程序,以簡化及加速申報備查作業程序;因應地下水污染監測及管制標準修正及工業區運作特性,適當調整檢測作業規範,以完整掌握基線資料及有效運用資源,並增訂工業區完成編定但尚未開發之檢測及申報方式;針對檢測結果有新增達污染管制標準者,增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之規定,以有效掌握污染現況並妥為處理。

環保署表示,為協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熟悉法規,將陸續辦理多場次宣導說明會,提供修正辦法諮詢服務。本辦法條文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至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參閱。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