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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環破獲假再利用之名 違法堆置大量廢棄物於閒置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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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05-11-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檢警環聯手於雲林縣斗六市查獲業者假借再利用廢棄物名義,將大量未經妥善處理之污泥、爐渣等廢棄物,堆置於安○公司承租之閒置廠房內,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相關刑責,遭移送法辦。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後續並將追繳不法利益所得。

雲林地檢署、環保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雲林縣環保局及臺南市環保局,聯手出擊於本(11)月1日針對雲林縣斗六市安○實業有限公司、臺南市官田區及永康區、臺中市及屏東縣等12處地點,同步發動督察及搜索聯合行動,當場查獲業者涉嫌將大量未經妥善處理之污泥、爐渣等廢棄物堆置於安○公司承租之閒置廠房內,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行政刑罰規定,由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帶回相關涉案人至雲林地檢署偵辦。

檢警環聯合查緝確認,該業者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亦未辦理廢棄物再利用檢核登記,卻於104年間自臺南市兩家廢棄物處理機構收受未經妥善處理之污泥、爐渣等廢棄物堆置於閒置之廠房內,業者雖辯稱欲將污泥或爐渣等物品,製造為仿木紋地磚銷售,惟查緝人員於現場勘查時,現場除廠房內堆置大量廢棄物外,並無相關生產機具設備,廠房及辦公室多處均已出現蜘蛛網,顯已閒置許久未使用。

環保署表示,本案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刑責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後續並將追繳不法利益所得。環保署同時呼籲,請業者妥善處理事業廢棄物,切勿以身試法,若有任何違法行為,環保署將會積極查辦,並處以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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