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劃推動總量管制,環保署訂定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署表示該辦法將作為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總量管制區內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等運作的規範,該辦法內容載於該署網站「最新環保法規」(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
環保署表示,空氣污染防制法的總量管制精神,就是增量抵換的概念,亦即既存固定污染源應依主管機關按空氣品質需求指定的目標與期限削減,削減量多者可以保留、抵換及交易;新設或變更的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的排放量。該辦法的訂定發布,將創造一項嶄新空氣污染減量的經濟誘因制度。
環保署說,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總量管制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該署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該署已完成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及本辦法計兩項法規的發布,後續將再整合現行排放量及申報制度、建置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抵換交易平台(含拍賣機制)等。同時,該署也將持續與各界溝通,以利該制度可早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