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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製造 環署加強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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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4-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

為使新建建築物之生活污水獲得有效處理,環保署依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針對已獲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之廠商,加強後續管理查核工作,使該設施製造生產確依審定登記內容辦理,維護新建建築物污水處理功能,減少生活污水污染。

環保署表示,配合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新建建築物均應設置現場構築或由內政部與環保署共同審核認可登記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自88年1月起受理廠商申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認可案,經審查後通過637種型號認可登記,相關之認可資料及核可字號公布於該署網頁。該措施自88年起推動,截至95年12月底國內新建築物已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近39萬戶,相當於6.81%的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國內目前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約為15.58%)對提升污水處理率,改善環境品質,頗有助益。

環保署說明,為加強經審定認可之處理設施後續管理查核,該署依據管理辦法第13條之規定,針對審定通過型號之申請單位製造場所進行現場查核,派員至製造工廠或受委託製造工廠,查驗產品之品保品管情形、製造規格及製造數量、銷售數量、使用者與安裝地點等紀錄資料。該署呼籲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申請單位配合相關規定製造及辦理,於製造期間應確實紀錄生產作業(產品出產上市前)品保品管相關記錄等資料,以確保處理設施製造品質,維持商譽。

環保署將持續加強查驗,經查驗發現不實或不合規定者,將限期業者確實改善,複驗不符型號將函知建管單位,期有效杜絕違規行為,確保生活污水污染得以減量,進而改善水體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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