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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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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96-11-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保署於96年11月9日預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詳載於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atftp.epa.gov.tw/announce/index.htm)。歡迎社會各界於公告所載期限內踴躍提供意見給該署作為修正的參考,以使該認定標準更臻完備。

環保署表示,該認定標準於84年10月18日發布施行後,因執行及事實需要,曾辦理7次修正。本次修正係參酌各界意見,並於10月5日、10月12日召開部分條文修正諮詢會議,修正第3、10、16、28、29、31條規定。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第3條第1項第1款增列電弧爐煉鋼業之設立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第10條新增土石採取之磚瓦窯業者申請窯業用土,將「同時申請」修正為後申請之土石採取區合併面積符合規定規模者,後申請之土石採取區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第16條參考該署「飲用水管理條例」,將「砍伐作業」規定修正為「砍伐林木」;第28條配合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將平均每「日」處理量修正為平均每「月」處理量;第29條納入該署96年7月23日公告有關離岸式風力發電機組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第31條新增位於既設高爾夫球場上之旅館興建及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應實施環評規定,及已完成公共設施者,其各開發行為仍依認定標準予以認定。

有關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法制流程,該署現正辦理公聽、研商、發布等作業。環保署並呼籲業者,及早因應相關法規規定,以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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