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比瑞亞籍油輪滿載24萬噸原油機械故障案
日前賴比瑞亞籍14萬噸(FRONT TOBAGO)油輪滿載24萬9千噸原油,原預定前往日本和歌山縣卸油,惟5月2日該油輪因機械故障,於E 123.57.07 N25.10.1(日本石恒島西北70公里)處漂流,經英國船東聯絡新加坡拖船(SMIT WIJS)2千6百噸,從香港前往拖救,並於5月4日下午7時到達,實施拖救並往南行駛,目前該船位置在台灣灘附近(E 117.50.0 N22.00),也就是距離高雄140浬、澎湖七美約110浬,距離大陸則是80浬處,行政院環保署、交通部、海巡署等相關部會在第一時間內得知上情後,已預作沙盤推演,預防可能的污染情事發生。
環保署表示,該油輪故障後經國家搜救中心通知,油輪將由日本巡邏船監視拖至日、台中線後,由我國繼續監視。環保署接獲國家搜救中心通報後,立即聯絡高雄港務局查證本案,並詢問高雄港能否停靠;高雄港務局回覆高雄港無法停靠該輪,並表示已轉告船東及船長。環保署於5月6日函請交通部因該船已失去動力,並非無害通過,為維護海洋環境考量,建議拒絕該輪進入我國海域。交通部於5月7日上午召開會議研商本案處理,因船東預定於台灣灘附近(E 117.50.0 N22.00)下錨修理及駁油,該地點距離高雄140海浬,大陸80海浬,涉及我國經濟海域範圍。
環保署乃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下午二時邀集內政部、陸委會、交通部、海巡署、外交部、國防部、高雄港務局、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及相關學者專家等研商,由於該船預定下錨於台灣灘附近,船方如欲在該區進行下錨及駁油作業,考量該區域海上狀況難以掌握,萬一不慎洩漏,造成海洋生態巨大的浩劫,後果恐難收拾。
經會議討論後,請各部會立即辦理相關事項包括:請交通部及海巡署立即告知船東及該船(一)不得在台灣灘(E 117.50.0 N22.00)進行駁油,並轉知我國將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二)立即聯繫船東代表要求其增加拖船及戒護應變的能力,並對於萬一發生漏油應有應變準備,並應儘速請其出面,當面告知我國立場;(三)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持續監控該船,進行必要之蒐證,並備妥海洋污染應變器材,以防止漏油事件發生;(四)請海巡署執行監控作業,並由國防部協助,必要時執行驅離行動,以防止該油輪任何危險作業,造成海洋污染;(五)陸委會知會大陸方面本案狀況,以預為因應。環保署強調,目前狀況仍在掌握中,將與各部會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