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延續執行去年訂定的臺中縣大安溪及溫寮溪流域污染源稽查專案計畫,列管臺中縣大安鄉、大甲鎮及外埔鄉共187家事業污染源,由臺中縣環保局執行專案稽查,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進行抽複查作業,今年1到11月底共稽查447廠次,平均每廠稽查約2.3次,查獲違反環保法令共6件(水污染防治法4件、廢棄物清理法2件),違規案件數較去年同期的14件減少約57%,顯示工廠或養豬場廢水處理設備的開機率及廢水妥善處理的情形都有大幅提高,大多數的事業主願意投入資金改善污染防治設備,遵守各項環保規定。
經統計,本專案計畫在98年1月到11月間共採廢水樣品37件,經檢測有3件不合格,不合格率為8.1%,顯示仍有少部分業者的廢水處理設備不足或在操作管理上仍有待加強,相關違規業者都已被依法告發處分並限期改善在案。環保署說,目前各縣市政府對於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裁罰額度,是依據該署97年5月13日訂定的「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依照污染源規模或類型、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排放或其他污染行為、違規紀錄、承受水體或環境類型等做為裁罰基準,也就是說,一旦違反了規定,主管機關會依據污染源排放的水質、水量、以前的違規紀錄和其他污染行為計算出罰鍰額度,金額由數萬元到六十萬元,而且要限期完成改善,否則將予以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舉例說,在大安鄉某一處養豬場,飼養頭數約200頭,經查獲原廢水未處理,且未經合法放流口排放,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4,,250mg/L(法定限值150 mg/L)、化學需氧量6,810 mg/L(法定限值600 mg/L)、生化需氧量2,,330 mg/L(法定限值80 mg/L),分別遠超出法定限值約11至29倍,雖然該養豬場以前沒有違規紀錄,但按照前述裁罰基準計算結果,被罰了新台幣18萬元。該署同時呼籲各事業單位,應做好污染防治措施,善盡企業的環保責任,不要任意違反規定,以避免被處高額罰款。
環保署表示,執行大安溪及溫寮溪污染源稽查專案已漸漸見到成效,為了維護河川水質,鼓勵民眾如果發現有不法業者污染河川或水源的行為時,立刻撥打免付費報案專線0800-066666向環保機關檢舉,共同維護生活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