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93年度計核發「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證明書」61件,總投資金額高達新台幣1億8千多萬元,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從事廢棄物回收處理業者,可抵減稅額(就購置成本百分之13)2千多萬元,金額相當可觀。
環保署表示,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一直是扮演政府推動事業廢棄物管理之重要角色之ㄧ。然因廢棄物種類複雜,所需購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備費用較高,往往造成業者之成本過高,不利市場競爭,透過「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辦理申請投資抵減證明書後,可降低其經營成本,提高市場競爭,並提昇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產業水準。
環保署為推動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升級,加速調整產業結構,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第四項及相關規定,會同財政部訂定「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並訂定「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申請須知」,以提供清除處理業者,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優惠。
從事廢棄物回收、清除及處理業務所需之主要設備,包括廢棄物清除車輛、掩埋場污染防治設施、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焚化爐爐體等。環保署表示業者如有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例如通訊產品、電腦設備、相關視訊設備等,亦可以申辦所得稅額抵減,歡迎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踴躍辦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