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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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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7-01-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為利回收業申請用地變更編定的審查有所依循,環保署於89年9月1日訂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要點」,為因應相關土地法規修正及內政部調整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即既存違規案件)處理原則,環保署已於96年6月8日將各部會相關法規重行彙集整理後訂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並將前項審查要點廢止。

鑑於要點施行以來,有部分業者針對本要點修正前(96年6月8日前)已核准的興辦事業計畫,應於期限內完成回收業登記或完工運作報備的規定,提出作業時程不及的問題,另考量環保局提出原要點針對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即既存違規案件),尚有若干實質審查方式不甚明確,爰配合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環保署說明,針對96年6月8日前已核准的興辦事業計畫,其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或完工運作報備的完成期限,由原訂96年12月7日前延長至97年6月7日前,並增列因開發或其他原因無法如期完成登記或報備者,得報經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以同意展期的規定。環保署呼籲回收業者應依上述規定期限儘速完成回收業登記。另針對「已實際從事經營應回收廢棄物回收之既存違規業者」及「事業尚屬籌設階段,尚未具有實際從事經營應回收廢棄物回收之既存違規業者」的實質審查相關規定亦於審查要點第六點中予以明訂,俾利各環保局審查有所依循。

環保署表示該要點詳細內容已詳載於該署網站中 (網址:http://w3.epa.goc.tw/epalaw),各縣(市)政府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者如有需要,可上網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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