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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擬修訂「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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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99-11-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環保署為積極改善空氣品質,已參考歐盟第5期(Euro 5)管制標準,加嚴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之柴油汽車廢氣排放管制值,並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符合未來柴油車輛排氣污染管制之需求,環保署配合修訂「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的相關條文,以利業者盡早引進符合新標準之低污染車輛,改善國內車輛廢氣污染問題。

本次「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主要修訂重點,在於採認歐盟規範及合格證明,相關程序簡化後,業者即可盡早引進符合5期標準之低污染柴油車。此外,5期標準也強制要求柴油車輛加裝車上診斷系統(OBD),該系統可自動偵測車輛裝載之污染控制元件是否正常運作,並提醒車主進行必要之維修保養,避免車輛造成空氣污染,是我國車輛污染管制之重要里程碑。

環保署表示,該「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現正公告於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各界如有相關建言,可於該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提出,希望大家共同來關心空氣污染改善議題,為我們的環境永續發展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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