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眾陳情光害案件,近年以台北市政府環保局自94年起受理53件居首位,包括廣告招牌(顯示屏幕、燈箱式廣告)22件、燈光(探照燈、廣告看板投射燈、路燈)16件、霓虹燈廣告7件、建築物外牆飾材反光5件、室內拍照或裝置閃爍燈光3件,故主要以廣告招牌、燈光及霓虹燈廣告為主,所占比例達85%,其餘非都會型縣市之陳情案件較少,但仍有民眾反映道路旁店家的LED光源廣告物閃爍刺眼,影響駕駛者視線及行車安全。
為處理相關機關受理民眾陳情廣告看板、跑馬燈、霓虹燈,以及LED光源閃爍與LED電子廣告看板亮度過高,造成視覺干擾,影響駕駛者視線及行車安全等問題,環保署在本(9月19日)日邀集內政部營建署及各縣(市)政府召開光害防制法規檢討及說明會議,會議中建議營建署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檢討修訂照明相關使用規定,並請縣(市)政府評估推動於地方自治法規檢討增修訂廣告物閃爍式光源限制使用的管制規定,並將廣告物照明種類及方式納入設置申請審核流程,以及對於新設LED組合式閃爍圖案廣告或附加於既設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的合法性及管制作法,進行意見交換。
該署表示,有關廣告物閃爍式光源及亮度過高問題的改善,建議由各縣(市)政府考量轄境內照明及商業活動需求型態,於地方自治法規中進一步檢討及增修訂限制使用的管制規定,並於深夜時段關閉光源,應能收到實效。目前台北市、台中市、苗栗縣於地方自治法規已訂有閃爍式光源限制使用規定,相關內容及作法可供其他縣(市)政府的處理參考,同時台北市政府亦研訂「台北市光害防治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完成後可提供其他縣(市)政府參考,該署亦樂觀其成。
至於近來民眾較常陳情的店家設置高亮度且刺眼的LED組合式閃爍圖案廣告,該署建議地方政府,若該店家屬違法設置,可依據交通及建築管理等相關法規處理。若該店家屬合法建築,但其設置的閃爍光源廣告物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可將此設置情形提報各縣(市)政府道安會報認定是否影響道路交通安全,並依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等法令加以處理。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呼籲設置廣告物之業者,設置廣告物之目的除了達到吸引行經路人或駕駛者目光外,亦應負起不影響他人生活及交通安全之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