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已公告預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修正草案及訂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管理辦法」、「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投保責任保險管理辦法」、「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草案,歡迎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
環保署表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已於本(96)年1月3日總統明令修正公布,該署除規劃相關配套管制措施外,將依法規授權修正或訂定12項相關子法。本次預告包括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等5項子法,其餘7項子法該署亦將陸續研擬修正或訂定。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子法,已詳載於該署綱站(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說明如下:
1.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為,配合本法增列毒理相關資料之內容及申報時機;換發之定義;改善完成說明之內容;聯防組織之組設;停止運作、列冊及中止運作之定義,並刪除已移列至本法或移列至本法授權制定相關子法中之條文。
2.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為,配合本法檢討現行各項運作規費,區分審查費及證書費,並依其資料審查程序及人力、設備等訂定收費標準。
3.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管理辦法草案之訂定重點為,明定製作紀錄之範圍;填具紀錄表與申報表之對象、製作方式、申報方式、定期申報規定、計算方法、應申報運作廠場內部配置圖及保存規定等。
4.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投保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草案之訂定重點為,明定應投保之基準、保險契約項目及內容、最低保險金額、文件保存規定、發布前已運作第一類或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者之改善期限、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質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5.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草案之訂定重點為,明定報告之格式、內容、應記載事項、提報及延提時間、資料不足主管機關得通知運作人提出相關資料、撰寫指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等。
環保署說,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該署將依法規授權修正或研訂相關子法,並呼籲業者,及早因應相關法規規定,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