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加強管理應回收廢潤滑油相關回收處理作業,以維護環境品質,於96年11月14日預告修正「廢潤滑油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草案,修正內容已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atftp.epa.gov.tw/announce/index.htm)的「最新告」,對於修正內容如有任何建議,歡迎社會各界於公告所載期限內踴躍提供意見給該署作為修正的參考,以使該設施標準更臻完備。
環保署表示,為規範應回收廢潤滑油相關回收處理業者,避免其於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過程中,因不當處置造成環境污染,該署於91年11月13日發布實施「廢潤滑油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為因應廢潤滑油處理業製程調整,故針對國內處理方式予以修正,並於92年8月20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正主要為加強廢潤滑油之回收、貯存、清除方法及設施之管理,修正重點包括通盤檢討修正相關專用名詞的定義及加強廢潤滑油之回收、貯存、清除方法及設施等,並依廢潤滑油處理業再利用模式或產品之不同,規範其相關管理方式,以有效確保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過程中,能兼顧環境污染的預防。
另為因應目前國內廢潤滑油相關處理技術的提昇,環保署針對廢潤滑油經處理後所產生之各類油品,增修訂定相關規範,處理業除應取得相關油品主管機關經營許可外,其油品品質亦須符合國家標準。
此外,為避免因該法的修正發布,直接對目前已從事廢潤滑油回收、處理業務的業者造成衝擊,因此給予相關業者6個月的改善緩衝期限,以保障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