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管制內容更為完備,環保署預告修正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以下簡稱標準),預計該標準實施後,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站、監測項目及頻率均大幅增加,將更有效及完整監測特殊性工業區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
環保署表示,本標準原於民國83年1月21日發布,以作為管制開發單位於開發特殊性工業區時,設置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之依據。民國88年9月15日雖曾修正發布部分條文,惟時空變異,因應石化工業、鋼鐵工業及其他高科技新興產業開發案,其排放空氣污染物對於健康風險及環境影響之疑慮,原標準管制內容已不符管制需求,為更有效及完整監測特殊性工業區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該署特修正本標準。
本標準修正草案考量半導體製造工業與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成分複雜,將其納入特殊性工業類別,予以管制。另外應測定項目則增訂揮發性有機物、有機光化前驅物、有害空氣污染物、酸鹼氣、硫化物及戴奧辛等項目。關於監測站數量部分,則增訂特殊性工業區所在及鄰近鄉鎮市區應各設置至少一個空氣品質監測站,並另外設置至少四個監測站,且授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管制需求,要求增加空氣品質監測站數量之規定,以符合空氣品質監測管制需求,並回應民眾對特殊性工業區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之期待。
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內容,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刊載於該署全球環保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ivy5.epa.gov.tw:80/epalaw/index.aspx),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yling@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