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推動資源回收工作,已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應回收項目的製造、輸入業者,應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對於回收商、處理廠回收的資源物質,環保署再依稽核認證作業辦法及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規定,依實際回收處理量由基金支出進行補貼。對於處理廠的設置,係由自自由市場機制運作,政府依法不能限制業者申請設立,因此想要設廠的業者應考量原料來源、產品出路及業界競爭風險等問題,而業者如有更好的處理技術,將會有更大的競爭力。
我國於民國八十六年實施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之初,因廢棄的廢輪胎、廢家電、廢電腦等囤積量相當大,而當時的處理廠較少,故造成業界認為大有商機而陸續申請設廠處理,現運作的處理廠中處理廢寶特瓶計有十二家、廢輪胎二十家、廢家電六家、日光燈管四家、廢車粉碎廠三家及廢電腦五家。在囤積量處理完畢後,部分回收項目因處理廠處理量能超出回收量甚多,故業者希望環保署能開放進口。
環保署表示,鑒於以往廢五金進口衍生許多污染問題,針對應回收項目開放進口事宜環保署現階段從未考量。依「廢棄物輸出輸入過境轉口管理辦法」規定,混合廢五金禁止進口,故廢家電及廢電腦目前不准進口;而廢輪胎部分基於國內整體環境考量,從未同意業者進口;另廢寶特瓶磚因已經初步處理,業者乃以資源物質的型態,即工廠的生產原料進口,絕非報載所稱讓我國將成「廢料樂園」。
此外,「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已於去(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公布,並自今年七月四日起施行。過去各界針對廢棄物及資源物質的界定有不同看法,在該法施行之後,基於資源永續發展的目標,針對資源物質的輸出輸入部分,未來將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訂定相關輸入輸出管理辦法時另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