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中央研究院開發的「國家生技園區」應否先實施政策環評,環保署就環境影響評估法規部分說明,使關心的國人瞭解。
本署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6條授權,訂定「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據以推動政策環評,該作業辦法所稱政策,係指與環評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開發行為直接相關,且自作業辦法施行後,應經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本署並依該作業辦法第4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明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二○二兵工廠之土地使用變更,非屬法令明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先予敘明。
惟「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非屬前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政策研提機關認有影響環境之虞者,得準用本辦法規定,由政策研提機關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二○二廠管制區占地185公頃,「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之25公頃都市計畫變更,臺北市政府已於98年11月18日完成並公告;其餘二○二兵工廠部分,由臺北市政府提出「變更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1小段446地號等230筆機關用地為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進行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中,都市計畫變更雖非屬本署公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如內政部或臺北市政府認定本案「有影響環境之虞」,準用上開作業辦法規定,則可由政策研提機關(臺北市政府)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之開發,開發單位已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中,日後如送本署審查,本署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審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