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內容,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修正草案,補充解釋說明本法條文文字內容,以利各級主管機關推動執行並落實本法相關管制規定。
環保署說明,本細則修正係參考歷年解釋函令、法院解釋、相關訴願判例及實務運作經驗,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新增訂定中央主管機關所應訂定之空氣污染防制方案,新列方案所應規範事項。(新增條文第7條)
二、配合本法第7條新增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內容,調整包括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總量管制計畫原所應填寫項目。(修正條文第8條至第10條)
三、因產業園區多樣化及考量工業區分期分區開發情形,新增工業區定義及特殊性工業區面積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15條)
四、為因應本法第53條新增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如有違反第20條第2項所定標準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刑事處罰之規定,與現行違反排放標準以行政罰管制之手段不同,增訂本法第20條第2項所定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分類。(修正條文第19條)
五、配合本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新增管理不當產生自燃之規定,增訂其判定方式。(修正條文第26條)
六、考量本法第81條已就補正、申報或完成改善之按次處罰、限期改善或補正之期限等事項授權訂定之,爰將相關規範刪除。(刪除現行條文第36條至第38條)
七、本法修正內容新增違反本法部分罰鍰提撥納入基金之規定,參考現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規定,補充解釋違反本法罰鍰之提撥比率規範。(修正條文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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