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0年12月1日會銜交通部發布修正「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部分條文及「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準則第六條、第十條及第五條附表」,內容詳載於環保署網站「最新環保法規」(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
環保署表示,為推動機動車輛排氣污染與噪音審驗合格證二證合一工作,提升業者辦理機動車輛排氣污染與噪音審驗核可之效率與便利性,並使機動車輛排氣污染與噪音之證書申請、新車抽驗程序及管理模式趨於ㄧ致性,爰參酌排氣污染審驗程序,將機動車輛噪音「車型族」審驗程序修正改採「引擎族」,並達成朝單一窗口收件、污染噪音分別審驗、單一窗口合併發證之目標,以提升簡政便民的效益。
環保署指出,配合本次法規修正,已將相關機動車輛噪音審驗申請程序予以簡化,同時配合污染審驗電子化修正噪音審驗程序,朝向電子化方式提供相關業者進行相關申請程序,並透過採行無紙化申請模式來響應節能減碳之政策。
名詞解釋:
1.引擎族:係指空氣污染管制法相關子法中所定義之引擎族:「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機器腳踏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及廢止辦法」及「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2.車型族:指在同一引擎族下機動車輛之基本引擎型式、噪音防制設備皆相同,且其對應機動車輛噪音試驗法之測試條件及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相同者,可歸納為同一車型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