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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陶瓷業噴霧乾燥機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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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5-05-2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於82年訂定發布「陶瓷業噴霧乾燥機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除88年配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法令依據外,排放標準限值並未修正。鑑於近年來國外管制陶瓷業之廢氣處理技術相當成熟,環保署參採國外管制標準、國內排放現況、可行控制技術及成本效益分析等,修訂「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以降低細懸浮微粒及氟化物排放,達成空氣污染減量成效。

環保署表示,本次標準修正重點包括:(1)依據陶瓷製程特性,除原有噴霧乾燥機外,將烘乾設備與燒成窯納入管制範圍,另訂定生產規模門檻,以排除小型個人工作室;(2)加嚴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新設污染源由100 mg/Nm3加嚴為30 mg/Nm3,既存污染源則加嚴為50 mg/Nm3及給予合理緩衝期;(3)研訂氟化物排放標準5 mg/Nm3,給予既存污染源合理緩衝期。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先參閱環保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ypjen@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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