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2月20日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擴大部分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適用範圍,包括修正防洪排水工程之河川疏濬計畫、位於山坡地之遊樂區及風景區開發及掩埋場、焚化(資源回收)廠、火化場等開發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標準。
環保署表示,本次認定標準修正內容主要為民眾關切之鄰避設施開發,於認定標準修正後,已大幅增加環評適用範圍,包括掩埋場、焚化(資源回收)廠、火化場之興建、擴建或新設火化爐,不論規模,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此外,對於各界關切之纜車開發,環保署也考量纜車興建或擴建之開發特性,增訂纜車開發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
這次認定標準修正主要考量環境影響,並適度回應民眾、地方政府及環保團體之訴求與建議,環保署強調,擴大部分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標準,並不是為了阻礙或延滯開發行為,而是透過環境影響評估,對環境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實質上,有助於開發與環境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