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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清理含廢溶劑鐵桶牟利 2人不服判決上訴遭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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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2-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大隊中區隊 ]

民國89年10月間發生在臺中縣烏日鄉臨大肚溪岸附近土地上遭非法堆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廢空桶案,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協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稽查蒐證,由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小組,將2家公司負責人及相關涉案人員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經台中地方法院判決,分別處上開兩家公司負責人有期徒刑3年2月及4年併科罰金40萬元,業者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本(94)年1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駁回上訴。

環保署表示,林姓清除業者明知未領有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件,卻清除新竹科學園區科技廠內所產生含氫氟酸、顯影液、光阻去除液等未經清洗或未清洗完妥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廢空桶,並賣予蔡姓業者圖利,蔡姓業者亦明知未領有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件,卻於台中縣烏日鄉中山路3段臨大肚溪岸附近土地非法收受及處理上開廢鐵桶,再賣予化工廠圖利,且未依規定貯存收受後仍殘留有害或一般廢棄物之廢鐵桶,並將清洗後之污水任令流入地下及附近溝渠,致污染土壤、水源及空氣等環境,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協助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小組等相關單位蒐證後,當時除函文要求臺中縣及新竹市環保局依法告發處分罰款外,並由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小組將上開業者及相關涉案人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現經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駁回被告上訴案件。

環保署同時表示,為了防杜廢棄物遭任意堆(棄)置或不當處理,現行廢棄物清理法已嚴格規範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從事相關業務,倘無許可文件而從事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者,均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情節重大之規定,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呼籲不肖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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