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於113年8月21日預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下稱應設置CEMS之污染源)2項修正草案,針對近期民眾關注資源循環燃料(如SRF)使用及有害事業廢棄物熱處理等衍生之空氣污染課題,擴大納管對象以即時掌握污染排放情形,提升污染監測工作之管理強度並落實污染防制工作。
環境部說明,自82年起已陸續公告第1批至第5批應設置CEMS之污染源,為配合國際淨零趨勢推動之資源循環零廢棄關鍵戰略,因應轉廢為能同時可能衍生的空氣污染問題,本次針對使用資源循環燃料或熱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固定污染源,新增第6批次應設置CEMS之污染源,規定其中使用資源循環燃料之大型污染源,在既有的CEMS監測污染物項目之外,應比照焚化爐監測具污染疑慮之一氧化碳及氯化氫污染物;至於有害事業廢棄物使用熱處理法之污染源,全數依處理規模分級納管,以確保推動淨零策略同時落實污染源有效管理。預計經本次新增第6批管制對象後,透過CEMS掌握將全國固定污染源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量逾七成以上。
環境部強調,本次草案檢討同時新增各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得針對經審查核可之監測設施進行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查核作業,並同步強化現有管理制度,未來倘有違反空氣染防制法情節重大之污染源,將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可指定該污染源為應設置CEMS監測連線之對象,即時監測特定對象污染排放情形,以掌握並確認違規情節重大對象後續改善確實依法妥善污染防制工作,避免屢次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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