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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費費率研議中,不應以此為由哄抬產品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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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
112-11-10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媒體報導有鋼鐵業者明年起新訂單附徵碳費一事,環境部說明,自113年開始,碳費徵收對象的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就會被納入計價,並於114年繳費。碳費徵收費率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規定,將於明年第一季提交費率審議會討論後決定。環境部呼籲,業者訂價仍應多方思考,不應藉此哄抬產品價格。

環境部表示,碳費係為達成國家減量目標之經濟工具,目前規劃初期徵收對象為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電力業及製造業,且被徵收對象採行具體減量措施,例如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進行實質減量並達指定目標者,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適用優惠費率,若屆時未能達到指定目標者也須追補繳。另環境部特別強調,碳費是經濟手段而非財政工具,其目的為促進事業實質減量,並非不思考自身的減碳而直接轉嫁予下游廠商或消費者。因此,積極減碳提升自身競爭力是建議的作法。

環境部特別指出,碳費制度包含「課徵」與「支用」兩個層面,課徵面向的重點,在於給予排放源減量誘因;倘若自行投資進行減量導致排放量降低,所需繳納的碳費就會降低。另一方面,廠商進行的低碳投資及主管機關將碳費徵收所得專款專用於低碳工作時(如技術研發、效能提升、製程改善、低碳燃料),也會驅動相關低碳產業之發展,進而對整體經濟帶來正面影響效果,同時促進低碳轉型及國家減量目標之達成。

環境部說明,「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草案)已於今年10月31日預告,碳費徵收按規劃期程持續積極進行中,並將與各界充分討論後實施。各界如對碳費徵收等相關議題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減碳專線(02)2322-2050及電子信箱netzero@moenv.gov.tw,由專人為各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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